2020-06-01
吉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安全防火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提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减少和预防火灾危害,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农业大学消防工作管理细则(试行)》和《吉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各类学生居住的由学校集中管理的各类学生公寓及其附属区域。学生公寓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学校工作人员和住宿人员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对学生公寓承担主体管理责任,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各学院承担相关管理责任,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对学生公寓消防安全承担监管责任,履行相关职责。后勤保障处承担电力线路等硬件安全维护的相关管理责任,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相关管理人员职责划分如下: 公寓管理员是公寓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开展公寓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证公寓的消防安全。 辅导员为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相关责任人,负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检查与处分,与公寓管理人员通力合作,担负起维护学生公寓安全的管理责任。 保洁员、门卫、更夫为公寓消防安全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工作守则开展工作,并承担消防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寝室长由学生所在学院任命,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寝室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证寝室的安全。 公寓自我治理委员会学生干部负责配合辅导员、公寓管理员老师进行检查、督促公寓安全防火工作。 第三章 安全防火管理 第九条 所有入住公寓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主动接受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等的检查,服从管理。 第十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及其附属区域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使用存放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电暖气、电炒锅、电火锅、电磁炉、电饭煲、电熨斗、电吹风、电热宝、暖风机、烘鞋器、电冰箱、电热毯、电络铁、卷发棒、直板夹、酒精锅、变压插排等电热器具,严禁使用功率在300瓦以上或可能引起安全隐患的其他电器设备; (二)严禁使用存放非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电器; (三)严禁擅自改装、拆卸学生公寓内的电气线路及电器设备; (四)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存放酒精、汽油、烟花爆竹和自喷漆罐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点蜡烛、点蚊香、焚烧物品和吸烟等使用明火行为; (六)严禁在宿舍内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及其他电源设备,插线板线不能穿过被褥、书籍、衣物等易燃物品,不得将多个接线板连接使用; (七)严禁在学生公寓房间内和阳台堆放报纸、纸箱和饮料瓶等易燃杂物; (八)严禁在学生公寓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堆放杂物; (九)离开房间时必须关闭或切断负载交流电器电源; (十)严禁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学生公寓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包括楼内消火栓箱、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头、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等),禁止任意搬动、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保卫处及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每月检查一次,违章违纪情况通报各学院处理。 第十三条 公寓管理员每天对管辖范围内的寝室进行抽查;每天早晚两次检查本公寓安全通道、门、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及消防设施情况,每周最少对负责的所有寝室检查一遍,发现违章违纪情况通报各学院处理。 第十四条 辅导员不定期对所管辖寝室进行检查,保证每周深入公寓一次,最少每月对所有寝室检查一遍,及时教育引导纠正学生不良习惯,确认、核实违纪人员和违纪事实,及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违纪责任不清的按全寝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寝室长需每天督促寝室人员注意安全防火,对于违章用火用电情况进行制止,并向老师汇报。 第十六条 公寓管理员、辅导员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作用,对各个公寓进行多层次的内务及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公安机关或学校消防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的,由学生处负责牵头查证,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学院按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由于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与履职情况,根据消防等上级部门的意见,逐级追究相关管理单位及个人责任,对责任单位年终考核实施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涉及到学生纪律处分的内容、程序和期限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吉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