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1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住宿学生人身、财产等安全,创建思政先行、秩序良好、安全卫生、文明高雅的学生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吉林农业大学章程》、《吉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指导委员会,指导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 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分管意识形态、安全、后勤、研究生、留学生、培训生、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宣传部、计划财务处、团委、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校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委员。 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确定公寓管理运行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开展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公寓文化建设、行为养成教育、安全教育管理与检查、内务管理、学生公寓检查评比评价等,及时纠正违反学校公寓管理办法的行为,并依规进行处理; (三)负责统筹指导各培养单位进行学生公寓管理,负责公寓管理员、门卫、更夫的管理,发挥其在公寓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作用; (四)负责公寓床位管理,统筹各单位为学生办理入住和退宿; (五)组建学生公寓自我管理教育组织,指导其制定公约,开展相关工作,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六)负责公寓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与维护工作,提出学生公寓建设、维护的使用需求; (七)负责制定学生公寓运营管理经费预算; (八)负责物业保洁公司招标(含相关小型维修),以及服务质量监督; (九)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职责: (一)负责学生公寓水、电、暖、盥洗间、水房、屋面防水等基础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公共区域卫生管理等,保障设施设备安全; (二)负责学生公寓楼房维修、改造和修缮管理,根据各楼设施的使用年限等标准,制定年度大修计划,并组织施工; (三)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 保卫处职责: (一)负责学生公寓安全督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二)负责对公寓门卫更夫安保工作进行指导、监管; (三)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置突发事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学生公寓区各类治安及其它案件; (四)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职责: (一)审核确定住宿费标准; (二)负责统筹住宿费收缴、退费、欠费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部职责: (一)负责统筹全校研究生住宿管理; (二)统筹研究生公寓思政、文化建设工作,安全教育工作; (三)组织查处研究生公寓违纪行为。 第八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职责: (一)负责统筹全校留学生住宿管理; (二)统筹留学生寝室文化建设工作,安全教育工作; (三)组织查处留学生公寓违纪行为。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一)负责统筹全校培训生住宿管理; (二)统筹培训生寝室文化建设工作,安全教育工作; (三)组织查处培训生公寓违纪行为。 第十条 校团委职责: 依托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在公寓管理中参与自我管理、服务、监督和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校医院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实施有效监督,提供卫生防疫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公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学生自觉维护公寓秩序;大力宣传防火、防盗及安全用电等相关安全常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 (二)负责定期检查学生公寓,对学生违规用电、内务卫生规范管理,纠正各类不文明行为;对违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依据相关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三)负责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学生的入住、调宿、退宿和校外住宿的审核、登记与报告工作; (四)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公寓文化育人功能。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需缴费住宿,公寓实行按年度收费,学校计划财务处制定收费制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学生住宿的寝室和床位由各学院统一安排。学生须持学院有关凭证,到公寓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未经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公寓房间和床位,学生个人严禁私自转借、出租个人床位。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调整更换寝室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出具调寝证明。 (二)各学院须将调寝证明报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调寝。寝室收费标准变更须报财务处备案。 (三)调寝过程中,原寝室的所有备品一律不得带入调整后的寝室,并上交原寝室钥匙。 第十七条 假期留校学生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处、研工部安排集中住宿,经各学院汇总后统一报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凭《假期留校出入证》进出公寓,遇有维修改造工程时需配合学校腾退寝室。 第十八条 各学院辅导员、公寓管理员要及时掌握留校学生的基本情况,重点做好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防范工作。贵重物品及大量现金等禁止放在寝室内,丢失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毕业离校前,须由公寓管理员清点设施与备品,回收寝室钥匙,然后签发《离校退寝通知单》,盖专用章。学生将《离校退寝通知单》交所属学院,方可离校。 (二)对个人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物品,应予赔偿。对责任不清的,赔偿费用由本寝室全体学生平均分摊,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中途退寝,按照毕业离校前退寝流程,办理离校手续。凡未到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正常交纳公寓费。 第二十一条 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对学生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故空出的床位将及时加以整合,有关单位、学院和学生须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毕业学生不得滞留在公寓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原公寓,并带走所有个人物品。 第四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有性别规定的公寓,异性学生不得进入;同性别家长看望学生,须登记并经管理人员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等原因需进入公寓的外来人员,须登记并经管理人员同意方可进入,并严格掌握离开时间。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就寝时间内,学生不得晚归和夜出公寓。特殊情况晚归、夜出的学生,须登记并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或外出。 第五章 寝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寝室管理秩序,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归寝、就寝和熄灯等,不能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该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认真学习《吉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等制度,杜绝相关规定制度内明确的违纪行为,否则将依法依规接受学校乃至法律的处理与制裁。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该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严格按照《吉林农业大学寝室内务检查评比标准》做好内务整理,清扫的垃圾应放在盥洗室指定垃圾箱内。 第二十九条 学生离开寝室要人走断电,及时关灯,关闭电脑、手机充电器、台灯等一切用电设备,消除安全隐患,寝室供电实行定时定量、超量付费原则,超额部分须学生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遇有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校园报警中心电话84533110或火警119;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不能自救时,及时撤离现场。 第三十一条 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值班室、校园报警中心或公安110。 第三十二条 丢失钥匙不报告、私配钥匙、私换门锁等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精心使用和爱护寝室的设施和设备,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寝室内家具、设施自然损坏,给予免费维修,凡人为损坏、丢失的要按价赔偿;查不到丢失、损坏者则由寝室人员共同赔偿,造成物品污迹严重的,妨碍使用要求的按价赔偿,赔偿标准参考下表。其他物品损坏,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议定。 设施名称 价格(元) 设施名称 价格(元) 设施名称 价格(元) 桌子(木制/铁制) 300/400 椅子(木制/铁制) 30/60 寝室门(木制/铁制) 300/600 床护栏 50 床板 50 床垫子 30 组合床桌面 120 柜门 150 抽屉/ 键盘托 50 塑钢门/窗 300/200 门玻璃 亮子 30 窗帘 50 消防设施 按时价 电源设备 按时价 水、暖器材 按时价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需制定详尽的卫生标准,重点保证以下方面: (一)门厅内外、走廊地面、墙面、顶棚、窗台玻璃、楼梯、自习室 等公共区域和各项公共设施设备干净整洁,无垃圾、无水渍、无污渍、无手印、无积尘、无蛛网; (二)卫生间、盥洗间、饮水间、洗衣间、晾衣间等房间干净整洁,上下水通畅,垃圾清理及时,无积垢、无积水、无异味; (三)保洁工具齐全,按照指定位置存放并定期维护; (四)配合学校做好卫生检查、防疫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寝室内的环境卫生由入住学生自行清扫,需制定详尽的卫生标准,相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重点保证以下方面: (一)室内地面、墙面、顶棚、门窗、家具干净整洁、无垃圾、无杂 物、无积尘、无蛛网; (二)寝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 (三)起床后要叠被、整理床铺,个人物品摆放整齐,禁止悬挂床帘、吊椅等; (四)室内无乱钉、乱贴、乱挂、乱画、乱拉线现象; (五)家具按设计规范摆放,不得任意挪动。 第七章 公共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公共区的卫生,爱护公寓周边绿化环境。 第三十七条 不允许在公共区存放私人杂物的,经发现视为放弃,管理人员有权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节水节电,并按操作规程使用自助设备,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性质、后果等,根据《吉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等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调换房间或床位; (二)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 (三)擅自在公寓内留宿他人; (四)在公寓内留宿异性; (五)出租床位给他人; (六)在公寓内从事各种经商活动; (七)在公寓内吸烟、喝酒、赌博; (八)霸占、藏匿、盗窃公私财物; (九)故意毁损、破坏公私财物; (十)吵闹叫喊、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十一)违反作息制度,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十二)无理取闹,侮辱、殴打管理人员; (十三)无端动用或破坏消防器材; (十四)燃点蜡烛、焚烧物品、使用明火; (十五)使用发热易燃危险电器,乱拆、乱接电线; (十六)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十七)观看反动、色情音像制品及书刊; (十八)在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评定为不合格; (十九)随地吐痰、乱贴、乱刻、乱画、乱扔废弃物、乱倒饭菜、饲养动物,破坏公共卫生; (二十)将公寓钥匙借于他人,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二十一)其它有悖公序良俗、危害安全、影响恶劣的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其综合评价体系,并作为学生参与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参与公寓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工作情况纳入各自年终考核评定中,对因疏于管理、学生教育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细则(试行)》废止。 吉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